平台体系管理办法
一、前言
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与平台体系单位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心与平台各体系单位一方面集聚资源整合优势,积极探索突破行业发展瓶颈问题,加强平台技术攻关、技术共享与技术创新,形成协同发展局面,积极发挥平台的规模优势、资源优势、合力优势和技术融合优势,另一方面也在合作发展中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共同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形成联合开发、深度合作、利益共享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在微生物肥料产业发展中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本管理办法在(微推字[2019]第026号)“平台体系管理办法”、(微推字[2020]第005号)“平台体系管理手册”文件实施以来,对纳入中心平台管理的分中心、产业化基地、技术推广(服务)站的提升规范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明确了平台体系的组成,依托和管理单位,加入与退出(自动解约与主动解约)管理机制,明确了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平台体系为微生物肥料产业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依据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协议合作。
本平台依托和牵头单位为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依据科技部1998年推广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制定。
二、平台体系的加入
(一)加入条件
1、申请加入中心平台体系的单位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应无不良信誉记录;
2、加入中心平台体系的成员单位,应遵守中心颁发的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成员单位加入平台程序
1、单位自查→提交申请→中心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通过→出具答复书→签定合同→授予相关资质(铜牌、证书、资质文件等)→中心官网公示、宣传。
2、单位自查→提交申请→中心专家委员会评议→不合格→提出改进建议→出具答复书→签定合同→授予相关资质(铜牌、证书、资质文件等)→中心官网公示、宣传。
(三)管理细则
1、中心对加入体系的成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相应授权。授权期限内成员单位享有合同内全部相关权益;授权期限届满后,成员单位可优先享有续约的权利。
2、期满续约的成员单位,后续按照5000元/年缴纳管理费;到期后不续缴费用的,各项授权即告失效,不得再以中心成员单位定位进行宣传、从事活动,中心官网取消公示。
3、期满后可自愿申请升级提高一个授权序列,平台体系交专业委员会审核后优先续约。
4、成员单位享受的中心扶持政策与各项权益、授权资质、授予荣誉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授第三方,有违约违规事项发生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赔偿;
5、成员单位应按照体系管理办法提供、登记本单位真实基本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与年度经营数据,并对其真实性与有效性负责;中心有义务对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数据等予以保密,未经许可不对外公布与出示、转发。
6、成员单位应积极响应中心组织的年度会议与相关活动,中心对遵守规章、积极参与活动的单位予以奖励与优惠政策;对不遵守规章、不参与中心组织会议与活动的,予以警示与黄标,连续黄标的,予以取消其全部授权资质。
7、体制升级前加入的成员单位,享受的权益、授权经申请可相应升级。
8、成员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服务费用。
三、技术推广站的设立
(一)设立细则
1、技术推广站为三级设立级别:①省(直辖市)级;②市、县(市级县)级;③县、乡级。
2、省(直辖市)级技术推广站视当地农业规模与行业容量规模设置,每省设立的技术推广站最多不超过30个。
3、经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授权的技术推广站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质、信誉良好,拥有三年以上肥料销售经验和完善的市场营销、推广网络。
4、授权期限:每3年为一届,届满前3个月提交续约办理申请。
5、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省级10万元/届;市县级5万元/届;县乡级3万元/届。
(二)技术推广站享受的权益
1、在中心备案的省、市、县、乡级技术推广站均为通过中心考核、授权、授牌的微生物肥料销售团队或部门,在市场推广或服务中 均能享受中心的技术服务和工作支持,中心统一配套中心资质的授权, 为我国肥料行业及市场运行树立规范或标杆形象。
2、省级技术推广站有 10 个发展本单位体系内市县级技术推广站的推荐权;市县级有 5 个发展县级以下技术推广站的推荐权,本单位可对体系内推荐加入的技术推广站进行协同规范管理。
3、根据技术推广站反馈的市场情况,中心可协调、委派本省中心分中心单位提供专家团队和优品微生物肥料扩大推广站的营销资源与技术服务。
4、技术推广站经销网点可重点营销中心平台体系内品牌产品,遇有资源、供求不满足情况,可直接联系中心,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宏观调配、供给,以增加技术推广站的抗风险、抗冲击能力,提高技术推广站的综合发展实力。
5、技术推广站单位需中心站位进行推广宣传的,可申请报备,省级技术推广站由中心委派专人或专家进行配合,市县级申请中心可协调委派省分中心或省产业化基地提供相应支持。
6、中心视级别为技术推广站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名额(资料费用、餐宿费用除外),以作为微生物肥料应用推广专业人才进行推广宣传;
7、以上免费技术培训名额为:省级3人;市级2人;县乡级1人。
8、技术推广站单位是具备一定实战营销经验或营销、推广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后可申请进中心对口专家库。
9、技术推广站可应时申请各种形式的会议、活动、现场观摩等计划,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派出专家团队及权威人士协助推广站进行 销售和宣传工作。
10、经报备中心并经书面许可答复后,可根据加入级别在指定范围内使用中心授予的资质、推广宣传权限。
11、授权资质、推广宣传权限视级别包括以下服务项目:
授权使用资质、宣传项目(需备案) | 省级 | 市级 | 县乡级 |
办公区、办事处、经销网点、宣传车辆、会议材料中张贴、使用中心logo徽标 | √ | √ | √ |
办公区、办事处、经销网点使用“国家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X级技术推广站字样 | √ | √ | √ |
次一级别技术推广站推荐协同管理权限 | 10个 | 5个 | - |
中心举办会议、组织活动免费参会名额 | 3 | 2 | 1 |
免费技术培训名额(资料费用、餐宿费用除外) | 3 | 2 | 1 |
授权铜牌、聘书、资格许可证(省级字样) | √ | - | - |
授权铜牌、聘书、资格许可证(市级字样) | - | √ | - |
授权铜牌、聘书、资格许可证(县乡级字样) | - | - | √ |
代办登记证、实验报告、招投标、技术转让等业务费用优惠力度 | 20% | 15% | 10% |
加入国家中医大农业产业创新联盟 | - | 参照本权益 | - |
加入微生物肥料专业委员会 | - | 参照本权益 | - |
(三)技术推广站的义务
1、被授权的各级推广站必须按中心的统一要求规范站内的行为和工作,维护中心的利益和形象,如果发现有任何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将取消其推广站资格。
2、各推广站在产品推广和宣传中根据中心或分中心的要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彼此之间不得相互诋毁和损害其他企业权益,应加强 合作进行联合作战,造福地方百姓或农业发展。
3、进入中心体系的技术推广站单位应积极参加中心及体系内的各种会议和重大活动,进行更好的技术、业务的对接与交流。
4、所有推广站必须按期缴纳管理费用,积极配合中心的各项工作,做好我国生物肥料的推广与应用,否则取消其加入资格。
5、根据中心安排的推广任务认真完成每年的推广试验与数据采集,定期填写中心下发的市场调查考核表。
四、技术服务站的设立
(一)设立细则
1、技术服务站的设立统一为省级配套层级。
2、技术服务站单位须是具有一定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与推广的相关技术、知识、经验的专业团队。主要面向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组织等学术技术型机构。
3、拥有微生物相关科研经验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在微生物肥料技术领域可以指导微生物肥料的施用、销售、宣传,可以与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进行优势互补共同完善国内市场资源需求的合格产品和技术服务体系。
4、具备科研研发和推广新产品的条件和资质。拥有本领域土壤、肥料、植物营养、病虫害防治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同时具有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团队,可以服务与市场、协同中心完成区域内技术相关工作,可以代表中心对接主要的合作业务。
5、授权期限:每3年为一届,届满前3个月提交续约办理申请。
6、服务费用收取标准:20万元/届。
(二)技术服务站享受的权益
1、在中心备案的技术服务站为通过中心考核、授权、授牌的微生物肥料科研成果转化、推广、落地的技术指导单位。在技术推广或服务中均能享受中心的技术服务和工作支持,中心统一配套资质的授权, 为我国肥料行业技术指导、推广、行业知识普及树立规范或标杆形象。
2、技术服务站单位可享受3个免费技术培训名额(资料、餐宿费用除外)以作为开展微生物肥料技术应用、推广专业人才;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具有实战经验的专业人员经审核后可纳入中心专家库。
3、技术服务站单位可随时提议申请召开各种形式的学术、科普会议、活动、现场观摩等计划,中心根据具体情况为技术服务站提供组织、技术、宣传等资源支持。
4、技术服务站有权对本单位的技术、产品、配方、成果转化等进行专利申请与保护;有权在技术服务中按照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收取一定费用。
5、技术服务站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约定领域的技术攻关、共同开发项目、相关资质荣誉。
6、技术服务站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相关科研、技术数据,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合法合规宣传使用数据负责。
7、技术服务站用于完成本区域的各种技术服务相关工作和活动所需采集的报告、数据、实验成果,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各平台体系单位给予支持。
(三)技术服务站义务
1、技术服务站在微生物肥料领域的科研成果、技术、专利、服务专家应在中心进行备案,以便在平台体系内加强统管统筹实力,更好为加强技术服务开展工作。
2、有义务对科研转化成果、技术、专利等规范使用,对约定不予分开的实验、数据等保守机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如造成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义务。
3、各服务站在产品推广和宣传中根据中心要求进行 统一规范管理,彼此之间不得相互诋毁和损害其他企业权益,应加强合作进行联合作战,造福地方百姓或农业发展。
4、进入中心体系的技术服务站单位应积极参加中心及体系内的各种会议和重大活动,进行更好的技术、业务的对接与交流。
5、有义务根据中心安排完成每年的推广试验与数据采集。
6、有义务按期缴纳管理费用,积极配合中心的各项工作,做好我国生物肥料的推广与应用。
五、产业化基地的设立:
(一)设立细则
1、产业化基地为二级设立级别:⑴省(直辖市)级;⑵市、县(市级县)级。
2、省(直辖市)级产业化基地视当地农业规模与行业生产规模设置,每省设立的产业化基地最多不超过10个。
3、经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授权的产业化基地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质、信誉良好,注册登记3年以上,拥有肥料系统化生产规模、具有科研成果转化条件与能力,具有营销推广经验和完善的市场营销、推广体系。
4、授权期限:每3年为一届,届满前3个月提交续约办理申请。
5、中心体系授权期限为5年的技术推广站,自第4年起升级为产业化基地,授权、享受权益及权利义务一并配套升级。
6、产业化基地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省级20万元/届;市县级10万元/届。
(二)产业化基地享受的权益
1、经中心正式批复并授权的产业化基地为“国家科技成果重点 推广计划”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的生物肥料定点生产企业, 归属省级分中心协同规范管理。
2、中心和省级分中心承担产业化基地新产品的研发和产品推广 的技术服务工作;协助完成区域农业项目的申报工作;协调国内肥料 跨区域代加工事宜。
3、在中心报备的产业化基地经过报备审核,其品质达标产品可以标注“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推荐产品”;其立项转化成果、科研课题可标注“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联合申报”字样。
4、产业化基地出厂产品可经中心取样检测后配套质检报告;产业化基地、种植基地的田间作物可申请中心出具配套田间实验报告;
5、产业化基地单位可免费参加中心每年举行的各种工作会议;同时进入不同形式的奖项申报等。
6、产业化基地单位如有技术、建厂等问题可向中心提起申请,中心协同省分中心委派专家协助解决技术瓶颈、提供建厂技术指导。
7、省级产业化基地有权推荐 5 个区域内市县级产业基地和 10 个技术推广站的权力;市县级产业化基地可推荐 5 个区域内技术推广站。
8、中心给予产业化基地单位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名额(资料费用、餐宿费用除外),以作为微生物肥料应用推广专业人才进行推广宣传;
以上免费技术培训名额为:省级3人;市级2人。
9、产业化基地单位需中心站位进行推广宣传的,可申请报备,省级产来化基地由中心委派专人或专家进行配合,市县级申请报备中心可协调委派省分中心或省产业化基地提供相应支持。
10、产业化基地可应时申请各种形式的会议、活动、现场观摩等计划,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派出专家团队及权威人士,采集影视资料,在中心多媒体(如网站、直播等)中协助进行销售推广和宣传。
11、经报备中心并经书面许可答复后,可根据加入级别在指定范围内使用中心授予的资质、推广宣传权限。
12、授权资质、推广宣传权限视层级包括以下服务项目:
授权使用资质、宣传项目(需备案) | 省级 | 市级 |
办公区、办事处、经销网点、宣传车辆、会议材料中张贴、使用中心logo徽标 | √ | √ |
办公区、办事处、经销网点使用“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X级产业化基地字样 | √ | √ |
次一级别产业化基地推荐协同管理权限 | 5个 | - |
次一级别技术推广站推荐协同管理权限 | 10个 | 10个 |
使用“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推荐产品” | √ | √ |
转化成果、科研课题可标注“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联合申报” | √ | √ |
配套背书质检报告;配套田间实验报告; | √ | √ |
中心举办会议、组织活动免费参会名额 | 3 | 2 |
免费技术培训名额(资料费用、餐宿费用除外) | 3 | 2 |
代理、加盟推荐 | √ | - |
授权铜牌、聘书、资格许可证(省级字样) | √ | - |
授权铜牌、聘书、资格许可证(市级字样) | - | √ |
会议、活动、影视采集推广宣传 | 中心站位 | 委派宣传 |
代办登记证、实验报告、招投标、技术转让等业务费用优惠力度 | 20% | 15% |
(三)产业化基地的义务
1、在经营和宣传中严格遵照中心相关规范管理,不得给中心名誉和形象带来任何负面影响;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因此产生的不良反应均有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2、授权的省级产业化基地均为通过中心考核、授权、授牌的微生物肥料生产或加工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和水平。在市场推广或服务中按中心要求服务当地区域,为我国肥料行业及市场运行 树立规范或标杆形象。
3、能独立承担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调配的部分产能,具有推动我国微生物肥料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实力。
4、产业化基地成员单位必须有 3 名以上人员取得中心培训合格资质,确保在微生物肥料生产、应用推广工作中产品安全、产出高效。
5、按届定期缴纳管理费用,如不能完成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将追究责任并取缔其授予资格并在中心官网进行告知公示。
6、 产业化基地单位每届有效期限为 3 年。
7、不同区域的产业化基地在彼此合作中不得互相诋毁,牢记为我国农业服务的意识和团队精神,彼此之间形成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命运共同体。
六、分中心的设立:
(一)设立细则
1、分中心的设立以省(直辖市)级为设立层级。
2、省级分中心视当地农业规模与行业容量规模设置,每省设立分中心不超过2个。
3、经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授权的分中心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资质、信誉良好,可以代表中心在国内进行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与推广具体工作;能承担本省范围内的部分业务,具有推动我国微生物肥料发展的能力与意识。
4、省级分中心的设立需提请中心专家委员会的审核。
5、分中心缴纳费用为50万元/届或按投资额度入股。
(二)分中心享受的权益:
1、省级分中心在取得中心授权后可以进行微生物肥料方面的相关工作,依据中心平台体系内管理程序进行省内体系建设,开展成员单位推荐、管理,进行对省、市、县级产业化基地和技术推广站的搭建,协助中心完成国内微生物肥料的科研和推广工作。
2、省级中心根据中心整体布局和规划认真开展工作,具有分管省内产业化基地、技术推广(服务)站的权利和职能,但不得以中心名义进行任何的授权、授牌事宜,仅可以推荐或协助本省成员单位晋级和发展。
3、分中心在建厂、确立推广品牌建设中,中心给予配套科研设备设施,协助完成完善品牌、形象的建立与建设。
4、省级分中心可组织协调省内成员单位合作,主要包含科研项目开发、新产品开发、国家项目申报等,在合作产品和申报项目上,可以标注“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推荐产品”或“微生物肥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联合申报”字样。
5、中心负责省级分中心的体系建设、仪器设备和人员的培训,协助申报国家级课题及重点研发工作,可免费参加中心每年举行的各种会议。
6、协助省级分中心完成产业化基地和技术推广站的各项生物技术工作或任务,保证本省生物肥料及技术的发展。
(三)省级分中心的义务
1、生产和销售中所有使用中心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中心报备并上传中心官网。其产品标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在经营和宣传中不得给中心名誉和形象带来任何负面影响;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因此产生的利益损失均由其自身承担。
2、省级分中心成员单位必须拥有5名以上具有中心培训合格资质的科研人员,在开展微生物肥料研究、应用推广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
3、省级分中心获得中心成员资格后了解中心《发展计划实施纲 要》;依据推广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规范运营,不得越权、违规、违法操作,可以推荐省级技术服务站的成立。
4、省级分中心认真负责对省内成员单位进行规范管理、相互监督不得出现任何违背中心或国家意愿的行为或做法,负责省内成员单 位的建设和年度管理费用的缴纳。
5、积极配合中心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协助国家落地区域政策, 在不同区域开展生物技术科普教育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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